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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崇民内幕交易案

2017-01-19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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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经查,2010年5月29日,ST海鸟发布公告,鲍崇宪收购ST海鸟控股公司100%股权,成为ST海鸟实际控制人;6月29日,鲍崇宪开始考虑重组ST海鸟具体方案,拟将裕丰公司以定向增发形式注入上市公司。7月3日、4日,鲍崇宪及其胞弟鲍崇民等人向当地政府表达了拟将裕丰公司注入ST海鸟的想法。7月6日,ST海鸟公告了重大重组计划。证监会认定,在此次重组中,鲍崇民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鲍崇民知悉重组内幕消息后,鲍崇民将重组内幕消息告知浦发银行郑州建西支行原行长助理周志强,周找到王志勇,由王志勇将鲍、周二人筹集的3000余万元资金分到10多个账户,先后在7月1日到6日买入300余万股、共计3270余万元的股票。另外,鲍崇民还找到潘登,潘将鲍给的496万元分到3个账户,并自筹80万元买入ST海鸟,共获利12万元。


  二、法律后果


  中国证监会认为,鲍崇民作为内幕知情人,伙同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交易金额达到了3000多万元,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移交公安部门后,此案进入刑事审判程序。2011年11月,河南省高院指定中站区法院审理此案。2012年7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鲍崇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3名涉案人员周志强、王志勇、潘登,也全部获得更轻的缓刑并处更低罚金。


  该院又于2012年10月作出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2013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与一审相比,再审结果稍有加重:主犯鲍崇民判3缓5,罚款35万元。从犯周志强判2缓3,罚款10万元;王志勇、潘登均为判1缓2,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


  三、案件点评


  鲍崇民作为内幕知情人员,伙同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交易数额达到3000多万元,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中站区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仅判处鲍崇民3年缓刑,这属于典型案例轻判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上市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人员在地方具有一定影响力,地方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出于保护地方企业的目的,而采取各种手段来使其规避法律的制裁,针对此类证券交易犯罪行为是否可考虑异地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制度将有效避免地方为了一己之私而徇私枉法。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