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享有的8项法定权益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会审慎经营,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都缺一不可哦!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是具有知情权的!任何金融机构都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且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我们坚决不允许夸大收益、掩饰风险这样的欺诈行为!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顾客的消费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者以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让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能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能加重消费者的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也不能减轻、免除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受的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投诉要有所担当,内部应建立多层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的程序,而且要让消费者清楚查询到投诉的情况,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对于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参与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我们拒绝歧视,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我们有责任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